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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定義宗教?

然而,何謂宗敎,卻是言人人殊,莫衷一是。現在一般世俗的宗敎學者,有一個最矛盾可笑的現象,便是其本身並無真誠的宗敎信仰,卻高談宗敎,把宗敎和上帝,當作一種學問來研究。例如比較宗敎學家,他們想從世界各國的宗敎及其對各國人民生活實際的影響中,廣徵博考,歸納到一個廣泛的定義。這種方法,非常流行,但僅能使人看到宗敎的外形,不能窺其本質與真諦。質言之,這些宗敎學家,乃是捨本逐末,徒襲皮毛。惜中外坊間,所充斥流傳的,絕大多數都是這一類的著作,學子不察,盲目接受,不僅無益,乃反有害,流毐所至,遂使以僞亂真,異端猖獗,真理湮沒,萬千生靈,因之滅亡,因爲『有一條路,人以爲正,至終成爲死亡之路!』(箴十四12,十六25)。涉筆至此,憂心如焚!願神興起敎會辯道學者,運用聖靈的寶劍,『攻破堅固的營壘』(林後十4),駁斥異端邪說,判別道的真僞,以彰基督聖道。

宗敎既非文化社會的現象,亦非主觀思辨的體系,而乃爲人類對上帝應有的態度與關係。這種關係的本質,其一,不能由人擅作主張,隨便決定,絕對不能憑自然人的所謂「宗敎意識」(religious consciousness),作爲宗敎的基準。質言之,宗敎乃是神的道。人類對上帝的關係,須以上帝的聖言爲依歸,人不能越俎代庖,擅作『上帝的謀士』(羅十一34),冒充上帝的「先知」,免遭神的憤怒而死亡!(參耶廿八12-17)其二,這種關係,並非如施萊馬赫之流所說的,僅屬一種「依附之感」;而乃是在知、情、意三方面,整個生命對於上帝的一種自覺的,自動的,絕對的,無條件的降服與皈依。

考宗敎(religion)一詞,乃是從拉丁語relegere一詞而來,其義乃謂重讀(re-read),重複(repeat),謹守禮儀(observe carefully),乃指敬神#神的態度而言。在舊約裏面,宗敎一義,乃在敬畏耶和華;「敬畏」(fear)一詞,乃與「恐懼」(dread)有別,這乃是指對上帝肅然起敬之意。查我國「辭源」,關於宗敎一詞之定義,謂『古代人民懾於自然現象,而生恐怖……之心理,遂構成宗敎之要素。』此乃摭拾一般世俗學者的陳說,只能用於外邦異敎之迷信,而非純正宗敎的本旨。在新約裏面,則注重對神啟示的信心,雖亦有「敬虔」 (godliness, 提前二10,六5)與「虔誠」(godly fear, 來五7)諸義,但主要的乃是以「信心」來表示其宗敎的態度。因這「信心」,我們接受上帝的見證,信祂的話──的道,完全把自己交託給神,信奉神所啓示的主耶穌基督爲救主,從而油然而生甘心樂意的愛神事神之心。由是可見人對上帝的關係和態度,乃在敬虔、敬畏與信服。

惟尤有進者,以上所說的,僅爲人類對神之一種情感的表露,尙非宗敎的本質。在這情感的深處,尙有兩大要素。一方面乃是上帝之絕對的榮耀威嚴與其無限的能力權柄;一方面則爲人之完全的卑微,絕對的無望;我們得救,乃是照神的豐富的恩典,以及預定的美意(弗一7-9)。但這並非說宗敎乃是上帝居高臨下,加諸世人的强迫奴役之事。世俗學者以及新神學家,由於這種誤解,以致褻瀆上帝,說這種上帝觀念乃不合所謂「民主」的精神。殊不知人對上帝的關係,絕對不是被動的,强迫的,奴役的;而正相反,乃是完全自覺的,自動的,自由的。正如路加福音第十五章裏的浪子,因爲任意放蕩的結果,窮苦萬狀,恨不得以豬所吃的豆莢充飢,因此醒悟過來,自動的要回到他慈父的懷抱裏去,恢復父子恩愛的關係。真正的宗敎,乃是人類根本悔悟,從滅亡的道路轉回來,藉着用心靈和誠實敬拜的行爲,從而使其整個生命和神發生屬靈的生命的關係。其結果乃可使世人『與神和好』,『脫離敗壞的轄制』以及『歎息勞苦』,獲得最高的自由,『得享上帝兒女自由的榮耀』(羅八21、22);又叫我們出死入生,脫離罪惡和死亡的權勢,得到永不朽壞的生命,『與(主耶穌)基督一同復活, 一同坐在天上,要將他極豐富的恩典,就是他在基督耶穌裏向我們所施的恩慈,顯明給後來的世代看』(弗二 6、7)。

(本文乃選載自本會將出版之章力生博士著的電子書《總體辯道學:宗教篇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