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猶太教與基督教的罪惡觀和救贖觀

論到罪,猶太教相信凡違反神所頒布的律法和欠缺舊約聖經的禮儀,都是罪;基督教也認同「違背律法的就是罪」的觀念,但亦強調「凡不出於信心的」(羅14:23)及「知善卻不行的」(雅4:17)都是罪。由此看來,猶太教的罪惡觀是著重言行,屬外表的層面;基督教的罪惡觀則是著重動機與言行並列,屬內在的層面,比較精深明透和全面的。

基督教從不低估罪在習慣上的強勢性和劣根性,在社會上被視為惡俗,在個人被視為罪性。這罪性足以轄制人、奴役人,驅使人犯罪和得罪神,失去自由。使徒保羅(apostle Paul)的描述極為生動傳神:「故此,我所願意的善,我反不做;我所不願意的惡,我倒去做。若我去做所不願意做的,就不是我做的,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」(羅7:19-20)。所以,保羅認清罪的劣根性,單靠著人的力量是不能勝過罪。

基督教主張人應積極面對罪,倚靠聖靈活出聖潔的和得勝的生命。反觀猶太教的態度,他們既沒有這樣積極的態度,只著重「不犯罪」的防守策略,又斤斤計較民眾有否違背某條律法,沒有活出律的精義,流於形式化的信仰而已。

有關救贖觀,基督教認為救贖分三步:(1)過去罪惡的赦免、(2)現在靈命的重生,並過著得勝的生活,以及(3)將來肉體的復活。這完全的救贖在乎信靠耶穌基督十架救贖之功,而守律法卻是無效,獻祭也不能成就。猶太教則以獻祭和守(神在西乃山上所頒布的)律法成為人得救之不二法門,特別是法利賽人對律法更是持著堅守不移的態度。

相比之下,基督教的救贖觀著重信心和福音;猶太教的救贖觀則著重行為和律法。按照新約聖經,使徒彼得在公會受審之時,曾道出救贖的要義:「除祂(耶穌基督)以外,別無拯救;因為在天下人間,沒有賜下別的名,我們可以靠著得救」(徒4:12)。使徒保羅在彼西底的安提阿(Antioch of Pisidia)的會堂裡曾教導:「所以弟兄們,你們當知道,赦罪之道是由這位耶穌傳給你們的。在你們靠摩西律法不能稱義的一切事上,信靠他的人就得稱義了」(徒13:38-39《新譯本》)。

保羅更進一步顯明地帶出了信心的重要性和功效:「你們(加拉太的眾教會)這要靠律法稱義的,是與基督隔絕,從恩典中墜落了。我們靠著聖靈,憑著信心,等候所盼望的義。原來在基督耶穌裡,受割禮不受割禮全無功效,惟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才有功效。」(加5:4-6)由此看見,基督教主張因「信」稱義;猶太教卻主張因「守律法」稱義。

備註:有關猶太教罪惡觀的詳情,請參考本網站的百科網 > 新約背景 > 猶太教>「猶太教對罪和賞善罰惡的觀念」的專文。